异议申请
一、概念
异议申请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的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申请。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三、基本流程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四、所需时间
商标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