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答辩
一、概念
撤三答辩是指商标撤销案的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法律行为。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基本流程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所需时间
商标局自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基本流程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所需时间
商标局自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