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申请
一、概念
撤三申请是指申请人以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依法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四十九条 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基本流程
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后,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所需时间
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