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注册复审
一、概念
不予注册复审是指商标异议答辩失败后,商标注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复审申请。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三、基本流程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四、所需时间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之日起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