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答辩
一、概念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二、法律条文
第三十五条 第一项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三、基本流程
被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答辩。
商标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四、所需时间
商标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